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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
作者:    阅读次数:17305  发布时间:2017-01-06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起付标准为在职800元、退休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费用报销60%;有公务员补助的,再补助20%。

    目前我区慢性病种有30种:1、慢性病毒性肝炎;2、糖尿病出现合并症;3、高血压П期以上;4、各种慢性心衰;5、肾功能衰竭;6、慢性阻塞性肺病;7、系统性红斑狼疮;8、再生障碍性贫血;9、强直性脊柱炎;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帕金森氏病12、视网膜黄斑变性;13、硬皮病;14、溃疡性结肠炎;15、重症肌无力;16、白塞氏病;17、免疫性肝炎;18、慢性萎缩性胃炎;19、扩张性心肌炎;20、癫痫;21、系统性硬化症;22、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23、系统性血管炎;24、干燥综合症;25、淋巴结核;26、骨结核;27、银屑病28、运动神经元病;29、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医保慢性病门诊医药费在人民医院、中医院、溱潼医院、太宇医院和医保门诊部及实行基药的乡镇医院当场实时结报并按结算年度封顶,不超过封顶标准的按实结报,超过封顶标准部分由个人先行全额负担,每年6月和12月份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核报销。

30种慢性病分四类:

一类:视网膜黄斑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类:高血压二期以上(脑梗)、糖尿病出现合并症、慢性心衰(扩张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慢性萎缩性胃炎、扩张性心肌病、癫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运动神经元病、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银屑病。

三类: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功能不全。

四类: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免疫性肝炎。

具体标准:一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2000元,二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4000元;三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6000元。四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10000元。

    2015年7月1日起,病毒性肝炎封顶调整为10000元。参保人员患多种慢性病的,封顶结算定额标准,按就高类别慢性病种结算,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种结算定额标准提高2000元,最多提高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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